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58次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一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南军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基本情况

经查,2024年1月25日,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31013)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2月20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JDCL******023),上述“红薯粉条”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通知书》(临市监 停字[2024]2-1号)和《食品药品责令召回通知书》(临市监 召字[2024]2-1号)。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本局依法于2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不服,于2024年2月27日申请了复检。3月13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024-01-W200016),其复检结果仍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上述“红薯粉条”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生产,共计500袋,成本价格为6.1元/袋,尔后以7.3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650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进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共计召回407袋上述“红薯粉条”,共获利111.6元。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召回,主动整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确实受灾严重,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

2、处罚款6000元。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