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1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118次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工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求,2019年7月3日,省工信厅在长沙举行了《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听证会由省工信厅总工程师黄学工主持。省工信厅产业集聚推进处处长陈军介绍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有关情况,18名听证代表作了听证发言,省工信厅副巡视员刘辉同志出席会议。听证会邀请了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导监督。会上,听证代表针对《办法》踊跃发言,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产业集聚推进处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办法》修改稿中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由厅务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有关条文要表述准确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将《办法》第十三条工信厅组织的对象明确为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建议完善和明确公告及退出机制程序,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予以采纳。

2.关于增加工业税收考核指标问题。有代表建议在申报条件中增加工业税收指标,我们认为工业税收指标有现实意义,予以采纳。

3.关于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资金支持问题。《办法》第十八条对于新创建的省级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每年对示范基地进行发展评价,在项目申报上予以倾斜。采纳。

4.关于节能环保问题。有代表建议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全部达到省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予以采纳。

5.关于评审结果的批复和公告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在《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省工信厅作为负责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工作的主体,对评审结果,应直接公告,而不是批复。予以采纳。

6.关于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问题。有代表建议将导致提醒、通报、责令改正和退出情形由并列关系修改为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年度综合评价最后三位和未提供发展情况总结报告任意之一情形的,予以提醒、通报、责令改正和退出。予以采纳。

7.关于《办法》生效时间问题。有代表建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予以采纳。

8.关于产业实力和特色问题。有代表建议“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的占比要大于50%和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占比大于70%”,这两个指标过高,建议适当降低。指标的设定参考了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别调整为45%和65%。予以采纳。

9.关于越级申报的问题。有代表建议非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部分采纳。

二、未被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1.关于两化融合指标设置和评价的问题。两化融合指标的设置我们是对标国家政策和文件精神,指标的评价我们采取现场认定和核实。不予采纳。

2.关于单独设立招商引资和园区产品(上下游)配套率的问题。我们认为招商引资和园区产品配套率成效取决于公共服务、发展环境、园区所在区域等因素,不适宜作为单独指标予以规定。不予采纳。

3.关于申报主体和专项资金的建议。有代表建议申报主体要考虑纳入“双创”和孵化基地,示范基地建设要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支持。我们认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主要申报主体应该是相对成熟的制造业集聚区,有利于形成我省新型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双创”和孵化基地有其他政策支持。不予采纳。

4.关于加强对基地新落户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问题。我们认为,本办法中的奖励主要是针对基地,不直接面向企业。不予采纳。

5.关于基地综合评价和责任追溯问题。有代表认为对于市州责任追究要分主观和客观方面,我们认为园区要承担竞争主体的责任,但是各市州在示范基地申报和管理上具有尽职责任。不予采纳。

6.关于申报评审其他省直部门参与的问题。有代表提出在示范基地申报评审程序中,需要征求其他相关省直部门意见,我们认为该《办法》不涉及其他省直部门管理职能,只通报结果即可。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