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新河鞭炮厂年产组合烟花15万箱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3日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阅读:567次

2019年1月4日,临澧县新河鞭炮厂根据《临澧县新河烟花鞭炮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临澧县新河鞭炮厂位于临澧县新安镇新河村二组,项目东面为主要为林耕地,当地居民6户相距约50-100m,东面80m处为银阳银粉有限公司,东面100m处为官亭水库泄洪闸:南面为林耕地:西面为林地和当地居民相距约30-50m;北面为林地,北面60m处为澧北自来水厂,250m处为官亭水库。

主要生产组合烟花产品,本项目获得了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查管理局颁布的(湘)YH安许证字(2015)011249号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主要建设有办公、生产用房、仓库等122栋建筑,年产组合烟花15 万箱。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成立于2009年,为已建成后补办环评手续。

2016年8月由江西鑫南风环评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10月9日,临澧县环境保护局以临环建字[2016]21号文批复同意了该项目的建设。

(三)投资情况

环评预计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

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实际环保投资30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年产15万件组合烟花生产线项目水、气、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本次验收工作内容:

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现场核查废水、废气部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管理情况。

验收检测内容:主要对项目的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厂界噪声环境噪声进行了检测。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主要变更内容为:

1、原辅材料耗量较环评预计部分有减少或增加(详见验收报告)

2、生产员工有所增加,员工增加15人

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件内容,以上变动均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机械装药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存于项目总沉淀池回用不外排;项目设旱厕,定期清掏,用于附近菜地施肥;少量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用于厂区内绿地和周边林地、菜地浇灌。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原料粉碎、配药、装药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粉尘。机械装药工房设置排气扇及喷淋设施,粉尘由排气扇抽室室外,并在排气口及工房通气口由上向下喷射水雾,冲洗排入三级沉淀池沉降;

本项目需定期对生产产品进行试放,鞭炮试放产生的粉尘、SO2、CO,由于试放量小,且废气为无组织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小;

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达标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和鞭炮试放,项目设备均置于室内,通过距离衰减和山体隔音,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产品试放按有关规定试放必须远离生产区和居民点,同时尽量少放,选择在晚上18:00-19:00进行试放,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

4.1机械装药车间三级沉淀池沉渣,建设单位根据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定期清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理。

4.2项目产生的废纸筒、边角料、产品燃放后的纸筒为一般工业固废,进行销毁处理;

4.3化工原材料废包装,送回原材料供应单位循环利用,不外排;

4.4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

四、污染物排放情况

1、生活废水

本项目已实现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无外排,项目设旱厕,少量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内绿地和附近农田、林地浇灌,无外排。

2、无组织废气排放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的颗粒物、SO2、NOX最高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限值。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所有监测因子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废水均得到综合利用,未设置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废气排放量小,不涉及总量控制,未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该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无生产废水排放,少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用于附近耕地和林地灌溉。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原料粉碎、配药、装药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粉尘,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东侧、南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中的24小时平均二级浓度限值;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和鞭炮试放,项目设备均置于室内,通过距离衰减和山体隔音,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验收检测期间项目东侧、南侧敏感点环境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限值。

六、验收结论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该项目不存在暂行办法中所列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情形。

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 是否存在此项情况 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已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本项目未设置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本项目未出现此项情形。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也未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本项目未出现此项情形。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本项目未出现此项情形。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该项目投产后,未出现此项情形。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验收监测资料齐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无重大缺项、遗漏内容,验收结论明确、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该项目未出现此项情形。

综上所述:该项目审批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七、后续要求

1、机械加药车间三级沉淀池下雨天需遮雨,防止雨水混入。三级沉淀池溢流沟道用水泥封堵,防止废水溢流。加药车间后面围墙上固引剂需定期清理;

2、火药沉渣建立销毁记录台帐、化工原材料包装袋建立回收台帐;

3、机械加药车间前面原雨水沟道出口需封堵,避免含药废水流入雨水沟道;

4、加强对环保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以及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清洁生产意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并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八、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单位:常德市德环环境检测中心。

验收负责人: 李铁林(临澧县新河鞭炮厂法人代表,电话18673603480)

验收专家:名单附后

临澧县新河鞭炮厂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