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澧县委 临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澧县促进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和 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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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促进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项目是制造或加工生产工业产品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建安及厂内固定设备投资额(以原始正规发票为依据)。

第三条  享受本优惠和奖励办法的项目条件

1. 通过招商引资准入评审并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

2.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 投资强度符合《湖南省行业用地标准》并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引进单位和引进人认定

项目初始阶段,引进单位和引进人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登记备案,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下限1000万元,不含上限5000万元,以下所有涉及上限和下限的情况均同)的只认定1个引进单位和1名引进人;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最多认定2个引进单位和2名引进人;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最多认定3个引进单位和3名引进人。

第五条  供地优惠

1. 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的,视投资规模在“六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通电话、通宽带网、平整土地)的基础上给予供地优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1亿元,2年内完成的,按每亩4.5万元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2亿元,2年内完成的,按每亩3.5万元供地;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项目供地优惠必须先按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临澧地区)标准每亩8.004万元预付土地款,待项目履约后再按供地价进行奖返差额。

2. 项目不宜落户经济开发区而落户县内其他地区的,免交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

3. 对项目分期投资的,按首期投资所需用地优惠供地,其后期建设用地约定期限预留。

4.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80%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相关费用(税除外)不向企业收取。

第六条  收费优惠

1.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凡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在建设阶段,除建安劳保基金按土建工程造价总额的1%缴纳外(经济开发区外的项目,建安劳保基金按土建工程造价总额的1.75%缴纳),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工本费)全免;项目建成投产后2年内免交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投产第3年起按“一站式”优惠标准收取。

2. 服务性收费优惠:本县相关机构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标准下限的30%收取(含土地测绘及评估费等)。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

1. 对提供有价值的工业项目信息,促成项目在我县签约落户并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引进人。

2. 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只奖引进人,不奖项目投资人。其中,多人引进的项目,其奖励额度中的50%直接奖励给信息第一提供人,对以单位为主引进的项目,按奖励额度的30%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

3. 单个项目引进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税收贡献奖(税收入库进步奖、纳税大户奖)

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纳税额度和年增长幅度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税收入库进步奖。对年纳税额首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对年纳税额100万元—300万元且年增长幅度达40%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2%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但最高限奖3万元;对年纳税额300万元—500万元且年增长幅度达30%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3%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但最高限奖5万元;对年纳税额500万元—800万元且年增长幅度达20%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4%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但最高限奖8万元;对年纳税额800万元—1000万元且年增长幅度达10%的企业,按增长额度的5%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但最高限奖10万元。对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给予纳税大户奖,排名第一的奖20万元,第二名奖15万元,其余各奖10万元。

第九条  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批准在境内或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或1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项目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手续,由投资方提供完整资料和应由投资方承担的费用,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理,限时办结。除安全监督、税务检查、公安刑侦、环保监察外,进企业检查、执法须事前报县优化办备案。对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首查免罚、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考核认定。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进行考核认定,重点考核项目投资评审情况、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项目投资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发〔2012〕3号文件同时废止。发文之日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原政策及已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如遇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涉及到本办法相关条款的,按国家政策执行。